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五年,涉及业主重要权益的,应当长期保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