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资格并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越权行使业主大会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未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的;

(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未依法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业主公共收入使用管理、物业服务用房使用管理等物业管理信息的;

(六)伪造业主签名、弄虚作假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