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及时增播和插播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台风、大雾、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台站、网站等媒体应当采用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内容及有关防御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