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三)道路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