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

(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四)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

(五)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