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未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备案的经营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