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