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传统村落、乡村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