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与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的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其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排除故障、恢复照明;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照明的,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临时照明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