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拆违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或者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等报装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