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已经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穿凿、堵塞、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得接入雨水、污水管网。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