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三)减少垃圾生成,实行分类投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违反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八)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九)不随意张挂、张贴、散发、喷涂广告;

(十)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十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或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十二)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