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用语礼貌,着装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喧哗、粗言秽语、袒胸赤膊;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自觉排队,不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或者参加群众性活动,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保持现场整洁;

(五)开展健身、娱乐、集会、庆典、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控制时间和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爱护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七)遵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