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图书馆法》办法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包括文献信息、图书采购、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费用。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管理服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Chapter 2设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农家书屋),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设立的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推进共建共享。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区域常住人口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因素确定。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集公众意见。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独立分区,并符合图书馆的功能和环境要求。
设区的市图书馆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县级图书馆参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业务建设。
Chapter 3运行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以区域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备纸质文献,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并根据当地读者和居住的外籍人员的需求,配置相应的外文文献。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改善古籍存藏条件,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有价值的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内部资料。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存在人员缺乏等困难的县级图书馆、乡镇(街道)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委托运营整体场馆或者部分项目的形式,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鼓励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成立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联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市图书馆为区域中心馆,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鼓励书店等通过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发挥资源共享、推动全民阅读等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公共图书馆开展跨地区文献互借、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等活动。
Chapter 4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少年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无障碍设施、盲文阅读以及适老化等服务。
支持公共图书馆采取多种服务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开展读者需求调查,及时调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根据读者需求,可以提供学术研讨、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特色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鼓励社会力量在公园、文化园区、景区、街区、都市商圈等场所,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扩大服务覆盖面。
每年第二季度为书香安徽阅读季,每年九月为江淮读书月。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和维护读者隐私,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图书信息服务。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