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气瓶充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过期未检验的燃气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的;

(二)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的;

(三)出站瓶装燃气没有警示标签、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清晰、不规范的;

(四)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或者擅自加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五)从燃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直接向其他燃气槽车倒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六)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供应瓶装燃气,或者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