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的,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专门场所进行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二)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三)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四)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五)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医患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