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