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