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四)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