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四)市场、商场、超市、商业街区、宾馆、饭店、招待所、餐饮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候车(机)室,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烈士陵园、公墓等纪念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