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草原超过十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公顷至不超过十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超过五公顷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