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