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

本条例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业务车辆,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

救护车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里程计费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

急救站(点)应当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