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煤炭采选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措施,减少煤矸石产生量。矿区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燃煤电厂应当配套建设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