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服务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

(二)未配适航的游艇、适任的游艇操作人员;

(三)未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

(五)未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游艇租赁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