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和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