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该司法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三)曾被聘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委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