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发现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