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

(二)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的;

(三)未组织应急演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