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