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1年10月26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Chapter 2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垃圾或者废物混合堆放、处置。
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物业等组织负责指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协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清运。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书和道路通行证;
(二)做到车辆冲洗、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规范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三)按照道路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包括临时处理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包括临时处理场所)的,经审批后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示处理场所布局图和现场路线图;
(二)确保处理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处理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进出处理场所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运输需求和环保要求,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按照规定接收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垃圾或者废物;
(五)向运输经营者出具建筑垃圾处理凭证;
(六)对接收的建筑垃圾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推平、碾压,推摊作业时喷水降尘,对裸露的建筑垃圾用高密度滤网覆盖;
(七)不得擅自关闭处理场所或者拒绝处理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填埋场所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Chapter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需要调剂直接使用建筑垃圾的,由接收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或者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配。
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Chapter 4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情况、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的信息;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
(五)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六)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违法占地查处等信息;
(七)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施工场地出入口车辆冲洗平台设立、使用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