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个人账户应当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