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多次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六至十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