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防治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