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