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
(二)使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的;
(四)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验和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