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二)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