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