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业主应当自接收房屋之日起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拖欠或者少交物业费。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经书面催缴,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缴。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热、捆绑收费等方式,强迫业主交纳物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