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在公示栏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仍未完成选聘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选聘工作完成。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人同意继续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