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

(四)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国民体质监测;

(五)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