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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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Chapter 2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Chapter 3预防与康复
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将康复医学、辅助器具适配技术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内容,使其具备基本的康复医疗技术。
Chapter 4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
区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教育资源以及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举办专门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设置专门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读。
教育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班级,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具备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达到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提供相应服务,帮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适应社会。
鼓励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残疾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贴。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
Chapter 5劳动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开展文体活动,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民政等部门应当落实相关政策,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提倡其他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合适的生产项目。
政府采购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市和区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Chapter 6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公益广告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有计划地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在公共图书馆开设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完善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功能;
(三)在新闻、科普、纪实类等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在有条件的影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展览,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项目,在公共体育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配置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器械。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专业指导,提供优惠服务。
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Chapter 7社会保障与服务
民政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认定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获得的部分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无业残疾人提高救助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残疾人给予救助。
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心理咨询等服务机构或项目。
Chapter 8无障碍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维护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承担。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导盲犬佩带导盲鞍、携带导盲犬使用证件,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Chapter 9法律责任
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