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