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的;

(三)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的;

(四)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