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