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5, 2021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人口综合管理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卫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依法开展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Chapter 3生育调节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Chapter 4奖励与社会保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教育部门备案。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凭证享受的相关待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Chapter 5法律责任
托育机构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