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电力、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