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高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