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特殊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