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报送备案。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消防、人民防空、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及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