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二)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